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导读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这些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这些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以及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此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也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此外,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