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自治法2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该法还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例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时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来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