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督察条例)

导读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而制定的。该条例由中华人民...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而制定的。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1年8月31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对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这既是对近年来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法律化、制度化,也是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此项工作的界定和规范,有利于凝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此项工作。

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负责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并要求把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作为督察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来落实。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督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此外,督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督察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合格后才准予上岗。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