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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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的规定制定的规则。

2、 该规则明确了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书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作出该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及申请时间限制。

3、裁决书应当按照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顺序排列。

4、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5、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有权提出证人到庭作证,有权申请鉴定或者勘验,有权申请重新调查或补正。

6、 此外,劳动者为申请人,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协议,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均具有法律效力。

7、 在执行方面,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仲裁庭应当予以驳回申请。

8、在处理涉及财产分割的争议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先行调解。

9、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0、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的法律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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